一海鲜店被举报“阿拉斯加帝王蟹、澳洲龙虾”涉虚假宣传 历经不予立案、行政复议和诉讼终审判了
来源:BOB综合登录 发布时间:2026-05-24 14:16:33
阿拉斯加帝王蟹是否来自美国阿拉斯加州?澳龙到底是澳洲龙虾还是澳大利亚龙虾?M级牛肉又是如何区分的?生活中,不少热爱海鲜美食的食客,对于一些海鲜食材菜品都有些弄不清的疑问。
近日,浙江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典型案件,消费者郭某反映杭州市萧山区一家人均消费498元起的海鲜火锅店内“阿拉斯加帝王蟹,澳洲龙虾”等存在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郭某申请行政复议后,萧山区政府认定萧山区市监局未尽充分调查义务,以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
海鲜火锅店所属餐饮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一审认定行政复议决定虽有部分不当,但有部分能够成立,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予以纠正后,驳回该餐饮公司上诉,也指出该餐饮公司有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但违法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上述情节,避免量罚失当。
5月18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钱江世纪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案已办结,有关信息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不再接受各个媒体采访。红星新闻记者登录该公示系统,暂未看到该餐饮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也未查到行政处罚信息。
5月18日、19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该餐饮公司负责人黄某欲了解此案相关情况,截止至发稿对方均未接听电线、
浙江高院今年3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12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郭某反映杭州某餐饮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
郭某称,自己在该公司位于皓月路的一家海鲜火锅店内就餐,食用的菜品有阿拉斯加帝王蟹(活蟹)、澳洲龙虾、M12和牛,后了解到阿拉斯加帝王蟹不能活蟹运输、澳洲龙虾不允许进口、和牛最高等级M9,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查处整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另要求商家解释小票上的清洁费200元的收费原由,请帮助核实处理。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后认为,目前尚无有关规定法律禁止活蟹运输;“澳洲”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几内亚岛(伊里安岛)等,被举报人经营的龙虾是从新西兰进口(其已向本局提供了进口报关单等相关证据资料),且萧山区市监局在视频中发现被举报人服务员向郭某表述了“澳龙”,而非表述“澳大利亚龙虾”,故“澳龙”的“澳”字能够理解为“澳洲”的“澳”;该局在郭某提供的视频中发现被举报人服务员仅向郭某表述了“M12”,且在其经营场所的标签上标注了“观炉M12雪花牛肉”(据被举报人陈述:结账小票中标注为观炉M12雪花牛肉,是出于门店对店内牛肉等级区分),并未宣传或标注“澳大利亚M12牛肉”;关于郭某反映的“清洁费200元的收费缘由”的问题,服务员在郭某落座开瓶前口头告知并取得郭某的同意开瓶并收取此项费用。
随后,郭某不服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萧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萧山区政府作出杭萧政复〔2025〕2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2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充分调查义务,以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2025年4月8日,萧山区政府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各方当事人。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涉事餐饮公司不服,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在销售时称该帝王蟹为阿拉斯加帝王蟹,不涉及虚假宣传,27号行政复议决定就该事项所作认定存在不当。27号行政复议决定虽有部分不当,但有部分能够成立。因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具有整体性,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规定。对27号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不当认定,予以指正。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杭州中院依照
该院认为,关于澳洲龙虾介绍的准确性难以认定,2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将产地为新西兰的案涉岩龙虾宣称为澳龙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缺乏事实依据,现予纠正。该公司服务员将产地为新西兰的岩龙虾宣称为澳大利亚的龙虾。该行为宣称的产地信息明显不准确,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其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
尽管餐饮公司存在将产地为新西兰的案涉岩龙虾宣称为澳大利亚龙虾这一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但鉴于该一行为系在郭某追问下由服务员被动回应,其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在清洁费的明码标价问题上,尽管餐饮公司无充分证据证实已事先向郭某告知清洁费的收费事宜,但结合其对其他通过预定方式就餐者确有发送有关信息告知的做法,该违法的主观故意亦不明显,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上述情节,避免量罚失当。
5月18日中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钱江世纪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子已经办结了,有关信息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不再接受各个媒体采访。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该店,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称,包间的餐品是单点的,人均消费800元-1500元左右,有帝王蟹、澳龙等。当记者问及,澳龙是澳大利亚过来的吗?其表示“是的是的”。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该餐饮公司主理人为黄某,被誉为餐饮“明档教父”。天眼查显示,黄某持有该餐饮公司49%的股份,根据天眼查公开的黄某手机号码,5月18日、19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均被挂断,记者又向其发送采访信息,截止至发稿未获回复。
关于“澳龙”引发的举报,在杭州当地已非第一次。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4年11月2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发布一则处罚消息: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餐饮店在其店内水产展示区及菜品简介图板中宣称的“澳龙”并非真“澳龙”,要求核实查处。经核实,该餐饮店从杭州某海鲜有限公司购进龙虾用于销售。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龙虾产地为新西兰,名称为“活岩龙虾”。而该餐饮店为提升自身服务品质、吸引消费的人,将采购的新西兰“活岩龙虾”介绍为“澳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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